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医药保护与发展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发展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药材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确保民族药材质量安全。支持发展民族药材现代流通体系,建立健全民族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