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医药保护与发展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发展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培育民族药研发、生产、销售企业,推动民族药制药企业发展。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