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医药保护与发展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发展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组建民族医药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民族药材种植养殖技术规范、民族医医疗技术规范;开展民族药认定;审定民族药标识、标志、目录;进行民族药传承人、民族医药科研成果评审等工作。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