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城市山体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审批城市山体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城市山体修复治理职责的;(三)未依法查处破坏城市山体行为的;(四)其他不履行城市山体保护职责的行为。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