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城市山体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擅自移动、损毁城市山体保护标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