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城市山体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在城市山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开山采石、挖砂取土、探矿采矿;(二)擅自毁林开荒种植农作物和经济作物;(三)倾倒、堆放、填埋建筑渣土等废弃物;(四)擅自移动、损毁城市山体保护标识;(五)改变城市山体用途性质或者超出批准范围占用城市山体;(六)未经许可进行建设;(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