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在保护城市山体周边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其选址布局、风格色彩、通行设施等应当与周围城市山体景观相协调。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对城市山体保护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进行综合改造,提高城市山体视线通透性和景观协调性。

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