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市山体,应当列入二类保护城市山体名录:
(一)位于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外的其他区域内;
(二)位于重要河流干流两侧和重要湖泊湖岸至四周自然地形的第一层山脊范围内;
(三)位于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等重要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内;
(四)其他自然景观、生态或者历史人文等具有一定保护价值,构成城市绿地系统的部分。
二类保护城市山体保护范围内为限建区,经城市山体所在地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建设公共服务、城市景观、休闲旅游等项目。
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