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市山体,应当列入一类保护城市山体名录:
(一)位于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内;
(二)具有重要的历史人文价值,构成城市记忆重要组成部分;
(三)具有重要的自然景观、生态价值,构成城市景观格局主要组成部分;
(四)位于机场、军事设施等重要设施保护范围内;
(五)位于重要水源涵养保护范围内;
(六)位于国家级公益林内;
(七)其他自然景观、生态或者历史人文等具有重要保护价值,构成城市绿地系统的重要部分。
一类保护城市山体保护范围内为禁建区,应当坚持原貌保护原则,其范围内除法律、法规规定外,禁止其他建设行为。
一类保护城市山体推行山长制,分级组织实施城市山体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