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建立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的重大事项。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