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应当具有合法目的和用途,遵循正当、必要、适度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隐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