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的统筹管理和政府数据的协调调度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