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获取到的有条件共享开放的政府数据,不得擅自转让、改变用途或者使用范围,不得利用政府数据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