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的安全管理,做好政府数据保密审查和风险防范,定期开展安全培训、风险评估等工作。行政机关为提升政府数据质量委托第三方开展政府数据规范治理等工作的,应当履行安全管理责任,通过签订保密协议、技术监测等措施,保障政府数据安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