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政府数据提供部门收到数据开放申请时,能够立即答复的,应当立即答复。

数据提供部门不能立即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数据提供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数据提供部门同意政府数据开放申请的,通过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及时向申请人开放,并明确数据的用途和使用范围;不同意开放的,应当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