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第四章 政府数据开放第二十五条有效政府数据提供部门收到数据开放申请时,能够立即答复的,应当立即答复。数据提供部门不能立即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数据提供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数据提供部门同意政府数据开放申请的,通过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及时向申请人开放,并明确数据的用途和使用范围;不同意开放的,应当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