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第四章 政府数据开放第二十四条有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使用有条件开放的政府数据的,应当通过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向数据提供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二)申请开放政府数据的名称、类型、内容或者便于数据提供部门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三)申请开放政府数据的用途、使用范围和安全管理措施等。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