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第四章 政府数据开放第二十六条有效申请人申请开放政府数据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数据提供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数据提供部门认为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数据提供部门认为理由合理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开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