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第三章 政府数据共享第十七条有效政府数据使用部门申请共享的数据未列入提供部门共享目录的,提供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答复;同意共享的,应当列入目录进行采集,并按照规定实施共享;不同意共享的,应当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