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政府数据使用部门因履行职责确需使用不能共享的政府数据的,由使用部门与提供部门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