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第三章 政府数据共享第十八条有效政府数据使用部门因履行职责确需使用不能共享的政府数据的,由使用部门与提供部门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