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政府数据,使用部门通过政府数据共享平台向数据提供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

(一)申请部门的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共享政府数据的理由;

(三)申请共享政府数据的类型和内容;

(四)申请共享政府数据的用途、使用范围和安全管理措施等。

数据提供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同意共享的,及时提供,使用部门按照答复意见使用共享数据;不同意共享的,数据提供部门应当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