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政府数据提供部门应当按照共享目录将共享数据及时、准确、完整的在政府数据共享平台上发布,并明确数据的共享范围和用途。

政府数据使用部门应当从政府数据共享平台上获取所需的数据,并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数据提供部门明确的范围和用途使用共享数据。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