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第三章 政府数据共享第十五条有效政府数据提供部门应当按照共享目录将共享数据及时、准确、完整的在政府数据共享平台上发布,并明确数据的共享范围和用途。政府数据使用部门应当从政府数据共享平台上获取所需的数据,并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数据提供部门明确的范围和用途使用共享数据。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