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政府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按照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种类型。

可以提供给所有行政机关共享使用的政府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可以提供给相关行政机关或者仅能够部分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共享使用的政府数据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不宜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共享使用的政府数据属于不予共享类。

列入有条件共享类或者不予共享类的政府数据,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依据。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