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门的数据管理机构或者专人负责本部门政府数据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编制以及数据的归集、发布、维护管理,负责配合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协调调度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