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行政机关应当对本部门共享开放数据设置标识,自然人信息应当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标识,法人及其他组织信息应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标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