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第二章 政府数据管理第十二条有效行政机关应当对本部门共享开放数据设置标识,自然人信息应当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标识,法人及其他组织信息应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标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