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政府数据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及有关标准规范,及时采集、管理和维护政府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可以通过政府数据共享平台获得的政府数据,行政机关不得重复采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