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等基础数据由省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机关归集、管理和维护,并通过政府数据共享平台在部门间进行无条件共享。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精准扶贫、卫生健康、社会救助、社会信用、生态环保、气象水文、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城乡建设等主题数据,由主要负责的省级行政机关会同相关行政机关归集、管理和维护,并通过政府数据共享平台予以共享。

鼓励各市、州人民政府通过全省统一的政府数据共享平台归集、管理和维护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数据、主题数据。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