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二章 设立第二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图书馆或者改变其功能。经依法批准拆除公共图书馆或者改变其功能的,应当先建设后拆除。重建、改建公共图书馆的设施配置标准、建筑面积等指标不得降低。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