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图书馆或者改变其功能。经依法批准拆除公共图书馆或者改变其功能的,应当先建设后拆除。重建、改建公共图书馆的设施配置标准、建筑面积等指标不得降低。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