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二章 设立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已备案的公共图书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馆藏文献信息概况、主要服务内容和方式等信息。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应当纳入路标、路牌、公共交通等城市公共标识系统。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