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州公共图书馆负责区域内公共图书馆业务的指导和协调,组织实施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服务规范,推进信息化管理系统和图书馆数字化建设,组织专业化培训。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