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二章 设立第十四条有效市州公共图书馆负责区域内公共图书馆业务的指导和协调,组织实施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服务规范,推进信息化管理系统和图书馆数字化建设,组织专业化培训。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