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二章 设立第十二条有效中心馆可以根据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设立直属分馆。区域分馆或者服务网点可以与其他文化设施合建,或者利用其他现有建筑设立。图书馆(室)与其他文化设施合建的,应当按照图书馆(室)的功能和环境要求独立分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的图书馆(室)纳入总分馆体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