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二章 设立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推进乡镇(街道)、村(社区)图书馆(室)或者服务网点建设,可以在公园、车站、机场等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立图书室或者服务网点。车站、机场等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场地、配套设施设备等方面为图书室或者服务网点建设提供必要支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