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二章 设立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共图书馆。市州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为区域内的中心馆。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为区域内的区域总馆。乡镇(街道)的图书馆(室)和村(社区)的农家(职工)书屋为区域分馆。民族自治地方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置民族文献分馆或者民族文献阅览室。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