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区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七章 投票选举第四十四条已修改选区应当设立投票站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委派的人员主持。正式代表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选区投票选举的主持人、监票员、计票员和工作人员。选区可以设立流动票箱。每个投票站、流动票箱除监票员外,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5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