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辖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能职责做好辖区内城镇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镇管理工作。

城镇辖区内的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做好所在地城镇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