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规定,擅自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的,由自治县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坏城市道路附属设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