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配置有效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由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由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器材先行登记保存,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由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大音量音响、陀螺、响鞭先行登记保存,可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