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