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由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代为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清洗、粉刷或者维修,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或者清除,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