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以临时建筑工程造价1倍以下罚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逾期未拆除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