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各职能部门做好城镇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管理纳入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