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城镇,是指自治县县城及本行政区域内的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城镇规划区,是指县城规划区、镇规划区以及因城镇建设和发展需要,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城镇管理,包括对城镇规划、建设、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市场和交通秩序等的管理。

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