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城镇,是指自治县县城及本行政区域内的建制镇。本条例所称城镇规划区,是指县城规划区、镇规划区以及因城镇建设和发展需要,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本条例所称城镇管理,包括对城镇规划、建设、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市场和交通秩序等的管理。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