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镇市政设施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不得损坏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经自治县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期满前,应当及时恢复城市道路原状。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