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不得损坏城市道路附属设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经自治县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期满前,应当及时恢复城市道路原状。

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