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超重车、铁轮车、履带车等特殊车辆需要通过城市道路的,应当经自治县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线路和时间通行。

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