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设置信息栏,供社会公众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持整洁。

在城镇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照依法批准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设置发布。

设置户外广告标牌、画廊、橱窗、牌匾等,应当内容合法、安全牢固、功能完好、外型美观、位置适当,出现污损的,应当及时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