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在城镇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不得遗撒、飘散载运物。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