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城镇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部进行清洗、粉刷或者维修。城镇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顶部不得堆放杂物,建筑物、构筑物临街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