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垃圾分类收集、处理设施。

城镇公共环境卫生的垃圾清扫、清运及无害化处理,可以实行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

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