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城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使用的工棚、料库、围墙、商业服务摊点、货棚、售货亭、书报电话亭等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从批准之日起最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批准期限届满之日前,应当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

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