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第十七条有效禁止在城镇河道行洪规划区、防洪堤规划区和县城穿城渠道上修建影响行洪、防洪、通水的建筑物、构筑物。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