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减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的产生,遵守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的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